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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规有关行车安全的要点备忘
时间: 2004-11-16 11:55:00 来源: 新疆日报

  1、礼让斑马线
  
“礼让斑马线”的文明行车倡议,明确写入新法规中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
  这样的规定,在“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”上同样适用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”
  2、调低车速上限
  
没有限速标志、标线标明的道路,先前的《交通管理条例》分车种进行了限制。例如“在没有中心双实线、中心分隔带、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,小型客车:城市街道为60公里,公路为70公里;大型客车、货运车:城市街道为50公里,公路为60公里”。
  而新法对于此类道路不分车种,严格限制,降低了车速。《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、标线标明的速度。在没有限速标志、标线的道路上,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: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,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;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,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。”此外,新法对高速公路的限速作了上调,最高时速由110公里升至120公里。
  3、高速路分道限速
  
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:高速公路不再设置超车道,且应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分车道限制速度。如今首都机场高速路划分为三条“行车道”和一条“应急车道”,其中最左侧行车道标注“小客车专用”,最高时速为120公里、最低时速为100公里;中间行车道最高时速为100公里、最低时速为80公里;右侧行车道最高时速为100公里、最低时速为60公里。最外侧车道为应急车道,增加了禁止通行图案。对原有“超车道”、“行车道”标志及与此相关的交通标志进行了撤除或更换。
  4、电动自行车走非机车道限速15公里
  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,规定它们限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,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。另外,《条例》第四十六条中还规定,机动车在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。
  5、丁字路口右侧直行车仍需等红灯
  新法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:“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,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,情况下可以通行。”也就是说,只有右转弯的车辆在红灯亮时可以通行,直行和左转弯都是被禁止的。因此,这就取消了原来丁字路口右边直行车辆红灯时也可通过的规定。
  6、新手上路不能上快车道
  
9月1日,交管部门对新手上路行车做出了新的规定,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,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由交管局发放的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。
  《〈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,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。”
  另外,刚刚颁布的《北京市实施〈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中明确规定,新手不可在快速车道行驶。
  7、高速路故障车警告标志应放150米外
  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于高速路上处置故障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: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,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。
  8、特权车非紧急任务不享有特权
  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确规定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“特权车”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方向、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非紧急任务则不享受特权。依据有关规定,非法安装警报器、标志灯具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,予以收缴,并处2000元罚款。

  (摘自《中国消费者报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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