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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应有法律意识
时间: 2008-4-7 9:35:00   新疆日报网

   (新疆日报网讯)为解决住房问题,现在流行的做法是:夫妻购房,父母出资。年轻夫妻结婚时积蓄不多,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父母往往愿意出资帮助。然而父母出资了,问题也就产生了。夫妻日后离婚要分割财产,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怎么办?因此,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时,还应多一些法律意识。

            订立合同约定共有关系

  有些父母认为,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了资,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。但事实上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作房产所有人。对内而言,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,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额的凭证。

  1993年,郑某与钟某登记结婚。2001年,夫妻俩购买楼房一套,合同价人民币30万元。由于郑某与钟某夫妻存款不足,郑某夫妇与其父母签订了出资协议,证明购买房产时两对夫妻的出资比例。交房后,房产登记在郑某和钟某名下。2006年6月,郑某父母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他们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。法院最终驳回了郑某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
  我国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规定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对于四方签订的出资协议,若父母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,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,承担相应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和义务。共有关系的产生,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。前者主要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,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。本案中,出资协议并未明确表示父母亦为房产权利人,故父母无权取得房产的所有权,应承担败诉的后果。

           产权证上登记出资人名字

  王某与李某1996年领取结婚证,1998年1月生有一子。王某与李某1998年与王某父母一起出资购置了房产一套,但为了退税原因,房产证只写了王某与李某的名字,而出资人王某父母并没有写入产权证。2003年6月,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,并要求房产应当作为王某、李某以及王某父母四人的共有财产分割。王某当庭提供了其与父母签订的一份购房协议,大致内容为:原告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乌鲁木齐市苏州路花园小区房产一座,王某出资10万元,其父母出资10余万元,其余通过银行贷款。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明为王某、李某,但实际权利人为王某、李某与王某父母共有。李某对原告父母出资部分认可,但认为是赠与,不为借贷。最终,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该份协议不予认可。

 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,所有权自然也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,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。如果父母出资帮助购房,最终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,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,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,那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比较有利。

           打借条成立借款关系

  还有一些父母在出资的时候,直接将现金交给了儿女,基于亲情,一般不会让自己的儿女出具借条。在小夫妻俩感情好时,一切都不是问题,但如果两人闹离婚,问题就来了。

  2003年2月,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。为了置办住房,王某父母将自己省吃俭用的积蓄20万元给了王某。新房登记在王某、赵某两个人的名下,并由小夫妻双方一起归还贷款。2006年5月,王某、赵某感情不和要离婚,儿媳要求分割房产,王某父母此时向王某要求归还20万元首付,并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为此,王某父母将王某、赵某起诉至法院,法院因证据不足,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。

 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,在借钱时,不打借条,又是给付的现金,如果今后发生了纠纷,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。同时,为了保险起见,在出具借条时,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,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名,只有这样,才能万无一失地由小夫妻两人共同成为借款的偿付义务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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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陈铁军
文章来源: 新疆日报
责任编辑: 徐江明、李捍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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